1.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,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。
2.休閒農場經營者應為自然人、農業企業機構(具有最近半年以上之農業經營實績)。
3.休閒農場內有農舍者,其休閒農場經營者,應為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所有權人。
4.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1公頃。(休閒農業區內不得小於0.5公頃)
5.農業用地占全場總面積不得低於90%
6.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。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。
不同地號土地連接長度超過八公尺者,視為毗鄰之土地。
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、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,設有安全設施,無礙休閒活動。
7.全場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。